开业税务登记
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说来,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和程序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具体指: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或在按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属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2)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点,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国家税务机关为适应分税制的需要,设置了两套税务机构,即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两套机构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3)携带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必须携带下列证件或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入境证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4)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企业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证件号码;纳税人住所和经营地点;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方式、机构情况、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及执照有效期和发照日期;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记帐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总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其他有关事项。
二、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其提供的各种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予以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如果纳税人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税务机关还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