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办法
一、 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A08)
二、 行政许可内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四)《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95年6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6年9月28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34号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四、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五、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设立企业,均有权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六、 申请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注意事项: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或者骗取登记注册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齐全: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定。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www.xmgs.gov.cn)免费下载。
八、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当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审 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受 理 驳 回
核 准
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审 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受 理 驳 回
核 准 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审 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受 理 不受理
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现场提交申请原件 邮寄提交申请原件 不提交申请原件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核 准 驳 回 驳 回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